家办鸿儒论| “去遗产化”的民法典时代,家族靠什么“手段”掌控财富传承主动权
本文字数4500字
阅读时间 15分钟
FOTT《家族办公室》杂志欢迎优质稿件,投稿可发送至:
主编邮箱passion.zhao@fott.top,商务合作请加微信:huiyuxiaomi
Ø 《民法典》规范遗嘱信托,通过遗嘱信托传承财富与单纯订立遗嘱有何区别?
Ø 为何家族信托规划可以转换财产属性实现财产“去遗产化”,更加主动地实现财富传承规划?
Ø 生前家族信托相较于遗嘱信托,具有哪些优势?
为什么家族信托规划可以“去遗产化”
过往接触的中国高净值客户,对于立遗嘱这件事,没有到躺在病榻上万不得已的时候,基本都会选择性遗忘地忽略这件“晦气”的事,但人生无常,有没有什么方式既能免去这份“晦气”也能提前掌控财富传承的主动权?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不仅可以避免财产成为遗产,还可以灵活地实现财富传承。
(一)委托人非家族信托唯一受益人,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中的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在信托成立初期不会存在《信托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时信托财产成为其遗产的情况,信托设立人在将自己作为受益人的同时必须同时指定至少一位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在这种信托财产受益权未来将有第三人享有的可能性基础上,家族信托财产不会成为信托设立人(委托人)的遗产,但是如果家族信托在运行过程中非常不幸地受益人仅剩委托人(设立人),则需要注意信托财产将成为委托人(设立人)遗产。实践中家族信托受益人规划还是需要注意预留一定的灵活空间,比如多顺位的受益人安排以及灵活增加受益人的权益保留。
(二)示例: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000万人民币基金份额,信托架构规划前后有何变化?
刘先生与王女士老夫少妻,刘先生比王女士年长20岁,刘先生希望提前对名下的金融类资产进行规划安排。刘先生名下有约价值2000万FOF基金份额(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打算将其中的价值1200万的基金份额置入家族信托,刘先生与王女士有权获取信托临时利益分配,都留给独生女儿刘小宝(22岁),家族信托期限规划为长期。
效果一:价值1200万基金份额转换为信托财产,未来不属于刘先生遗产
基金份额以刘先生个人名义持有,家族信托成立生效后,基金份额转至家族信托项下的机构账户,财产属性也转化为信托财产。通过基金财产份额的转让,后续通过家族信托项下的信托账户进行基金投资,并不会影响与改变刘先生原来的投资策略以及资产的流动性。
假如刘先生身故妻子改嫁,提前置入信托的1200万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并且已经指定独生女儿为受益人,妻子没有权利法定继承。另外价值800万基金份额未置入家族信托则属于刘先生遗产,需要按照刘先生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被继承。
效果二:提前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定向传承独生女
虽然基金份额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但信托规划前实际上属于刘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刘先生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实践中同时也需要刘先生配偶王女士提供配偶同意函。夫妻二人相当于通过家族信托提前把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指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方式定向传承给了他们的独生女。
效果三:避免独生女未来挥霍遗产
让子女通过获取信托利益分配获得生活安排,是众多家长在规划家族信托中非常看重的一点,相比于没有任何提前规划让女儿一次性继承遗产,家族信托规划可以设定更多条件性信托利益分配条款,让子女细水长流地获得财富传承。
效果四:财产定向给与女儿,提前实现女儿婚前财产隔离
刘先生通过信托合同指定受益人,相当于生前提前对自己的部分财产进行了定向传承规划,未来独生女刘小宝结婚后从信托中获取的信托利益分配将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刘先生通过家族信托规划,间接实现了多重目标,提前转换了财产属性,又避免了订立遗嘱可能遇到的尴尬,还可以在生前信托存续期间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信托中的受益人安排以及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例中刘先生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并非《民法典》中规范的遗嘱信托,而是通过生前信托的方式,二者有何区别?假如刘先生通过遗嘱设立家族信托,虽然也可以借助信托的功能转换财产属性实现“去遗产化”,但是却可能面临很多不确定性。
生前信托规划胜过遗嘱信托-反比中国“遗嘱信托第一案”
根据我国《信托法》,设立信托的方式包括生前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或者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相较于单纯的遗嘱传承方式,可避免财产一次性给到后人,但是如果规划不当,很可能导致遗嘱信托规划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虽然实现了“去遗产化”但是没有生前与财产受益人的磨合,可能引发利益相关方的不满。大家耳熟能详的梅艳芳遗嘱信托规划中,其信托在存续期间不断受到其母亲的挑战,导致信托财产在应对母亲的诉讼过程中大幅缩水。
(一)“遗嘱信托第一案”为何引发各方利益关联人的不满情绪
在民法典颁布前就已经有“民间智慧”规划的遗嘱信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热议。但令人唏嘘的是,涉案信托设立人通过遗嘱信托指定的受益人无一满足遗嘱信托安排。
李某4家族基金会的内容如下:
李某4家族基金会
首先看一下这个不受家庭成员待见的遗嘱信托是怎么处分自己的财产的?
李某4家庭基金会
一、财产总计:1.元普投资500万月月盈招商证券托管;2.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3.房产: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海口房产各一套。
二、财产处理:
1.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
2.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管理。
三、财产法定使用:
1.妻子钦某某、李某2女儿每月可领取生活费一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李某2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住院大病。
四、以后有补充,修改部分以日后日期为准。财产的管理由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负责。新购650万房产钦某某、李某2、李1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内容来源于(2019)沪02民终1307号判决
1.不满的前妻
涉案遗嘱信托中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李某4,用于规划遗嘱信托的财产并非“干净资产”,在庭审过程中还牵涉到在上一段婚姻中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未了纠纷,所以自然引发前妻不满。
2.不满的现任妻子
李某4在其遗嘱信托中指定其现任妻子钦某为信托管理人的角色,本来李某4是希望他的现任妻子钦某与他的三兄弟共同来担任,但是钦某在一审中曾向一审法院明确表示拒绝担任李某4所立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信托管理人及受托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却又申请要求成为信托管理人之一但被拒绝)。
3.不满的婚生子与非婚生子
涉案遗嘱信托委托人李某4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也包括非婚生子。在家庭成员关系复杂的情况下财富传承规划安排不当本来就容易引发子女们的不满情绪。因为如果没有生前的有效沟通机制与心理预知,子女很可能对信托化的方式有所抵触,因为他们本来就会预期父辈的资产会一次性给到自己。
但是家族信托中子女作为受益人,往往在分配信托利益的时候需要受到诸多限制,例如涉案遗嘱信托中会明确“房子只能住不能卖”、“大病医疗据实报销”等按需从信托基金领钱的限制性条件,这和一次性继承相比当然会引发子女的失落情绪,更不用说涉案子女包括不同婚姻中的子女。
(二)反思遗嘱信托规划的坑,家族信托“去遗产化”规划要点
遗嘱信托不仅容易因为缺乏沟通引发利益相关方的不满,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于,高净值客户将一些存在权利瑕疵的资产置入家族信托,导致未来家族信托因为资金权属问题存在不确定性影响规划效果。在此给大家一些生前信托规划“去遗产化”的规划要点。
1.生前通过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置入“干净资产”
对于资金类家族信托,建议高净值客户尽量在生前将需要传承的财产转给受托人,借助信托公司的KYC审核程序降低信托遭遇“失望的继承人”或“愤怒的前妻”等的挑战。如果遗嘱中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存在权利瑕疵的财产,都可能导致遗嘱信托未来面临利益相关方的挑战。
选择金融机构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会面临前期的KYC,会对置入家族信托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核,例如包括通过审核家族信托设立人的净资产状况,综合考虑信托委托人涉诉情况、征信报告情况以及过往投资经验等因素。经过金融机构类受托人前期严格的资金来源,会更大程度降低将非“干净资产”置入信托的可能性。
2.选择机构类受托人,开设信托专户避免资产混同
境内家族信托规划是否可以选择自然人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是实践中选择机构类受托人为更加常见的操作方式。由于“自然人”的可变因素往往高于金融机构,上述遗嘱信托案例中,遗嘱信托设立人的妻子因不满丈夫遗嘱信托规划,曾在一审中拒绝担任受托人二审中又反悔,即使是枕边人也可能在夹杂感情因素的情况下对于是否担任受托人产生反复情绪,亲人之间也很难像机构类受托人般签署严谨的长达几十页的信托合同。
另外,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还需要为家族信托委托人单独开设信托账户,这样也可以避免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可能产生的资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对于信托设立人(委托人)而言,将亲密的枕边人或者非常信任的朋友、专业人士设定为家族信托的监察人不但可以发挥他们的价值,避免信托受托人的缺位导致信托无法成立或者被迫终止。
结语 家族信托规划相较于遗嘱而言则显得更加轻松灵活,委托人可以先保障自己的养老以及资金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同时完成财富的定向传承。正如“遗嘱信托第一案”中的主角(信托设立人),财富人群在财产积累到一定程度并夹杂着复杂家庭关系的背景下,都会有财产“去遗产化”的本能需要。民法典时代将更加注重确权与私有财产的保护,财富持有信托化将会成为未来不可逆转的趋势。
【文章来源:好买臻承家族办公室 刘思岐】
国内首家专门为家族办公室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拥有优秀的专家团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行业资源,致力于孵化高净值家族成立其家族独有的单一家族办公室(SFO)/ 私人多家族办公室(PMFO),并为资产管理机构如何更好地开展家族办公室业务提供咨询服务,卓有成效地推动其转型升级。惠裕致力于成为家族办公室行业的“麦肯锡”,是本土FO 行业的生态培育者及观察者,是最接近中国本土顶级家族的同行者。
推荐阅读:
1、惠裕对话栏目【激流】首推:"FO买方立场之路为什么这么难走?!"【下】
3、风暴中的BILL HWANG,会否引发家族办公室严苛监管?
4、突发!首例Spac退市,全球各大家办抢食SPAC市场背后的隐忧!
5、惠裕对话栏目【激流】首推:"FO买方立场之路为什么这么难走?!"【上】
欢迎转发收藏和关注我们
免责申明:惠裕全球家族智库发布的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之用,不构成买卖任何投资工具或者达成任何交易的推荐,亦不构成财务、法律、税务、投资建议、投资咨询意见,观点只来源于受访者的看法,不代表惠裕的立场。对任何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本微信涉及的信息内容进行投资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